西南医科大学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 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建工程指校园基础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并在省市发改委立项(核准)的项目。基建工程招标内容包括与基建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凡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招标范围要求的基建工程, 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招标。
第四条 凡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招标范围要求的, 应依照规定实行学校招标。
第五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基建后勤处牵头, 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使用部门等共同负责以下工作:
( 一 )负责确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负责审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中标合同等。
(三)负责组织和领导重点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的调研和考察。
(四)负责对重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及重大决策问题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五)负责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投诉和处理、回复等工作。
(六)负责处理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核准)、招标项目需求条件、相关参数清单及评审标准等;负责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比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合同等的前期审核。
第八条 基建后勤处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公开招投标活动组织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以及法律纠纷等工作;负责招投标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存档。
第九条 审计处、 基建后勤处负责对中标项目履约情况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调查。
第三章 公开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备案部门要求进行公开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不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及《西南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开招标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应由基建后勤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使用部门等进行会审,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后, 由招标代理机构送四川省或泸州市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由基建后勤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使用部门等进行会审,经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后, 由招标代理机构送四川省或泸州市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 基建后勤处协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第十八条 学校委派业主代表、监督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招标场所召开开标、评标会。
第十九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取消招标活动。
( 一 )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 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控制价的。
(四)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唱标,由监督人员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资料报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再送四川省或泸州市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备案后在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学校应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书面承等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和学校审批后,由学校与中标单位正式签署合同,并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章 招标纪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立即调整更换。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三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行为的人员和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审定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医科大学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西南医大校〔2020〕 19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牵头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