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行业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版)》(川教〔2020〕 40 号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负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 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及相关议事规则对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包括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建后勤处是学校领导下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基建后勤处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任务包含以下几方面:
( 一 )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具体内容有:
1. 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2.拟订项目建设意图和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
3.办理规划、环评、水保等手续后, 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 组织建设项目实施, 具体工作有:
1.负责提出基建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咨询服务等的招标(采购)需求条件、规格参数清单及评审标准等。
2.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3.负责各阶段设计沟通、协调工作; 负责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比选以及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4.负责沟通协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5.负责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6.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管理;负责办理各项工程款支付手续。
7.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理资料移交和竣工项目的资产入库手续。
8.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档案馆等完成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料移交归档和办理固定资产权证。
9.做好建设项目回访,负责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提出主导意见,负责基本建设上报信息的审核与备案。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配合参与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设计,负责校园文化环境总体规划的把关,指导、协调和组织校园文化建设的具体落实、进度监督和效果评估。
第七条 使用部门负责提出使用功能需求并明确建设意图,经相关部门审议研究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设计过程中确认建设项目使用功能;施工过程中参与并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使用需求。
第八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有线无线通讯、弱电等智能化系统的总体规划,提供项目智能化建设需求,参与项目相关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项目建成后智能化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监控规划;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交通组织、消防等功能需求;参与项目相关过程监管、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项目建成后消防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牵头组织对变更项目的材料价格进行核定,负责委派、监督、指导、考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处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批准的预算做好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控制;负责建设资金的支付和核算管理;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办理土地使用和固定资产产权手续;负责固定资产实物账的管理。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室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 制度、 基本建设程序和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档案馆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管理,提供竣工档案查阅服务。
第四章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和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发展规划处依据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委托专业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校园规划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 需报泸州市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同意, 随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基建后勤处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牵头组织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基本建设规划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列入省上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五章 建设项目决策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省教育厅审批;或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发改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意图和项目建议书由基建后勤处和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和组织编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确定项目选址, 明确投资估算, 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建议书经指挥部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经审定的项目建议书原则上部门不能擅自修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基建后勤处组织召开建设项目需求论证会、设计方案论证会,广泛征求使用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性,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指挥部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经审定的可研报告原则上部门不能擅自修改。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管理和核准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即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包括各级预算安排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主要使用自有、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社会捐赠等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二十一条 审批制管理。申请和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报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申报项目审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党委常委会决策会议纪要;
3. 项目论证报告(含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资金来源说明及安排);
4.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获取的《项目登记单/备案单》(项目代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核准制管理。总投资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与审批方式相同, 由省教育厅批准后,报四川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在 5000 万以下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由省教育厅批准后,报泸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送审批的核准项目,需提供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报四川省、泸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应按要求提供土地证书或土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资料, 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等重要内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10%,或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项目申报报告投资估算 20%,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以及超过批复有效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均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核准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七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基本建设工作,并服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应在获得立项批复文后,根据建设需要和学校财务能力, 由基建后勤处编制,在得到学校和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应严格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报建由基建后勤处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办理, 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方案设计前,使用部门应明确项目使用详细功能需求,书面提出项目需求报告。项目需求和方案设计须经指挥部审议,并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方可向主管部门申报。方案设计需报泸州市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后续设计工作,经审定的功能需求和方案原则上不能擅自修改。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和规模编制,满足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设计单位应明确建筑、结构、装修、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空调、智能控制、综合布线等设计单位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监理、施工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六条 工程施工中, 实行项目负责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派具备相应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专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使用部门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参与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 协调水、电、气、通讯和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及时做好“ 四通一平” 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加强工程管理,严格遵守材料进场检验封样制度,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做好认质认价工作,基建后勤处牵头负责材料认质工作,审计处牵头负责材料认价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加强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变更,项目变更按《西南医科大学基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工期管理, 在合理工期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应健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 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 应根据规划、环保、消防、建设等各部门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和固定资产权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变相转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 基建后勤处应积极做好项目回访,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和维修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基建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负责。
第八章 建设资金、招标、合同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资金、招标、合同与财务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四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根据施工图编制, 工程量清单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尽可能避免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错量。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 应按学校规定履行合同审核签订流程。各项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做好计划投资的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 工程款的拨付在经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基建后勤处、审计处审核后,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四十八条 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现重大变化等原因, 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的,由基建后勤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提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变更超出国家允许的总投资范围时,应报主管部门批准调整。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相关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安排进行结算审核, 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由审计处上报学校审批后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 财务管理处在工程结算完成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十一条 项目决算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固定资产入账,做到账物相符。项目竣工备案后,基建后勤处提供所需资料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房屋资产登记。
第九章 建设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按相关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在项目全过程收集、整理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并造册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完成后, 基建后勤处负责将立卷的工程建设资料移交泸州市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十章 监督
第五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交由学校纪委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审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 年4 月 2 日印发的《西南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西南医大校〔2018〕 1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